两人共犯抢劫,判处刑罚却不相同
一名优秀律师对刑事案件结果的影响
被告人瞿xx于2002年2月17日,伙同蒙xx,携带尖刀、西瓜刀窜至我市方岩镇某村,爬窗进入村民吴xx家中,伺机盗窃,被吴xx一家发现,瞿xx和蒙xx即用刀刺、砍伤吴xx一家四人,致使三人重伤。本案同案犯蒙xx已于2011年8月9日被金华市中院关处无期徒刑。瞿xx于2011年11月25日委托我所陈志毅律师作为此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陈律师积极寻找对被告人的有利证据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陈律师在其辩护词中发表量刑意见如下:一、由于与案发时隔10多年,且案发时为凌晨天黑,被告瞿xx要完全回忆当时的犯罪情节已经不可能,而从现有的证据看,被告人犯罪的恶劣程度要比同案犯蒙xx轻一些;二、被告人于2011年10月29日主动投案自首,该时间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规定的轻缓期间,应受到国家的从轻、减轻处罚的宽大政策;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口供与当庭供述的一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犯案之后的10多年间,并无其他违法情况,充分说明被告人已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轻处罚并不影响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在陈律师和被告人的努力下,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瞿xx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
在同一个案件中,两种不同的结果,这充分说明了一个优秀的律师在刑事审判中所起到的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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