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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范

 

一、     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一、竞业禁止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公司法》第70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广义的高管还包括董事、监事.这些人员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执行并行使经营管理方面职权的高级职员,对公司负有忠实、谨慎、勤勉等义务.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讲,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保密规定
我国《劳动法》22条(可以约定用人单位的保密事项)、第102条(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23条,进一步明确保密约定的范围(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离职约束
1、培训费违约赔偿:《劳动合同法》第22条
(1)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2)违约赔偿: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
(1)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
(2)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义务
(3)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
但由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44条。
3、办理工作交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1)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如员工在合理期间内拒不履行交接义务,可能导致如下后果:第一种,先交接后解除的,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无法解除,却违反有关公司规定而导致被辞退、开除;第二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没有履行交接义务而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第三种,先解除后交接的,因不履行交接义务,可能因导致企业损失,而要求赔偿。
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1、公司的规章制度(只要不是明显不合理,并经过告知或公示)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依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44条。
2、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1)一般违反的,导致除基本工资以外,其他收入的减少。
(2)严重违反的,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3)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后果严重的,直接负责人可能涉罪刑事风险
如 离岗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如果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46条。
   五、欺诈性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26条
(1)刻意隐瞒,未如实告知与录用相关的情况,如伪造学历、工作简历等、劳动合同无效。
(2)需承担因劳动合同无效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企业的招录费用损失。
六、未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得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91条,否则,将赔偿相关损失。
二、     刑事涉罪法律风险防范
1、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5万元 数额较大
 (2)10万元 数额巨大
 (3) 共犯
2、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3万元 数额较大
   (2)20万元 数额巨大
   (3)用于非法活动的,1.5万元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5万元 数额较大
   (2)10万元 数额巨大
4、 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 个人:4000元
 (2) 单位:10万
5、 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直接损失数额50万元,或者破产等其他严重后果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0万以上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两个规定处以自由刑。个人犯罪的3倍定罪
6、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年到7年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玫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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