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而被义乌市公安局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于8月8日委托我所陈志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于8月17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情,陈律师提出下列申请理由:1、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2、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客观危害较轻,系可能判处三年在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初犯、偶犯;3、犯罪嫌疑人有一个五岁的孩子,身患智力发育迟缓症,其丈夫也有失眠呼吸综合征,故孩子主要由犯罪嫌疑人照料;4、犯罪嫌疑人系小商小贩,贩卖假药系为了维持生计,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司法实践可能轻微的刑罚。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和陈律师的努力下,不久便成功地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从拘留转换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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