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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洪洋:赵作海案追责不应止于个人

练洪洋:赵作海案追责不应止于个人

司法人员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绑在一起,成为同道中人,传递出的信息令人窒息,我们必须超越个人追责的浅表,在更高层面反思。

赵作海案追责进入公众视野,继不久前三名办案民警两位被刑拘,一位在潜逃之后,据可靠消息,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名法官现在已经停职接受调查

随着问责的深入,应该还会有人因此要为自己十多年前的行为埋单。一位无辜公民被刑讯逼供炮制成为杀人犯,蒙冤11年,相关责任人被停职、刑拘,是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对公众最起码的交代,也是对司法人员必要的警示。

当越来越多相关责任人罪有应得被问责,满足公众原始的复仇快感之后,仍让人意犹未尽。反思赵作海案,厘清与追究个人责任固然需要,但止步于此显然是不够的。个人只能为属于个人的责任部分负责,由个人之外的力量强加的,让他们担责显然有失公允。

时任该案的公诉人郑磊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赵作海冤枉了,我有责任,我的责任是因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轻。我应该顶,但是顶不住,即使顶住了,你(赵作海)还是被这转动的车轮碾死。他还说:我也是受害者,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公众固有印象中,司法人员乃强势一方,受害从何谈起?仔细寻思,此说也不无道理。试想:办案民警、主审法官与赵作海无冤无仇,最终却因为该案而落得前程尽毁,甚至身陷囹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何尝不是受害者?正如郑磊所言,在一辆滚滚向前、无坚不摧的战车面前,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显得微不足道,螳臂当车只能被碾死。在这样的关头,个人所能做的选择,要么屈从战车前行的惯性,要么辞职不干,从轨道中逃离。而个人消极抵抗、独善其身对事件进程毫无影响。

商丘市政法委那次少数服从多数把赵作海定为杀人凶手的协调会,成为众矢之的。试问:没有那次协调会,赵作海的冤案便不会发生吗?未必。回顾佘祥林案,当地的政法委并没有召集公、检、法开什么协调会,冤案一样发生。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满盘皆输的负和博弈过程,非但案件的当事人是受害者,体制内的司法人员未必能够幸免——亲手制造冤案被揭发,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时甚至比冤案主角还要惨烈。佘祥林案之后,就发生了该案办案民警潘余均自杀事件。司法人员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绑在一起,成为同道中人,传递出的信息令人窒息,也折射出其间的罅隙。其尴尬还在于,即使对冤案制造者实行严厉的事后惩戒,也难以起到有效的事前规避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超越个人追责的浅表,在更高层面反思。

赵作海案之炼成,几乎与当年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辙,集诸多痼疾于一身。观念上,命案必破是肇因、疑罪从无如虚设;程序上,集体研究为罪魁,非法证据有市场,律师在场成空话……都集中指向于许多知易行难的老问题。譬如司法权和行政权配置的扭曲问题,在本案表现尤为突出,本属司法机关享有的裁判权交给了行政机关,结果导致开会定凶之咄咄怪事;再如囿于对实体正义的偏好,法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坚持,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滋长。

赵作海案暴露的问题,远不是个人追责所能解决的,需要深层剖切。中央政法委把今年列为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年,一个字,足以管窥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之巨,道路之长,司法的自我完善确实需要大智慧、大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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