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等在2001年企业改制中,原某供销社2000年在册职工与供联公司谈成购房意向,经职工用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了由徐某为负责人,郑某五人组成的职工代表购房小组。2001年7月中旬经同供联公司协商谈成,原告等72人均等出资5万元购买坐落在某镇的15间某供销社的店面房。并于2001年7月下旬向原职工进行公开招投标,已人民币536.36元的价款分别出让给余某等人,获得236.36元的收益。就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于
律师评案:
一.本案是普通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
二.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程序复杂,一开始就应该请有经验的律师,理顺主体,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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