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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一、一般借贷合同(借条)一般应具有以下内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日期、借款人、借款日期,有保证人的还需有保证人的签名。

二、利息问题

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以支持;

3)、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计息。

三、对高利贷的处理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四、诉讼时效

有还款日期的,自还款到期日起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无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催讨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时间过了二十年后提前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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