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永康市及附近县市有很多挖机、翻斗车个体老板被调往福建某电厂从事挖土、运输土石方工程,调集人是王某等六人,个体老板自己提供挖机、翻斗车及驾驶人员,在完成指定的土石方挖掘、运输工作任务后,因未能及时付清款项,由调集人指定的会计向每个个体老板出具了《工作时间收据》一份,由于工程亏损及六合伙人发生矛盾,几十个挖机、翻斗车的个体老板没有及时得到报酬,纷纷起诉解决。
律师分析:
1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没有争议,所谓的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合同。
2本案关键的争议点:合伙人是否由六人组成;对会计人员出具的《工作时间》如何认定的问题,由于涉案原告主体众多,社会影响大,对上述事实认定:一审法院选择一案先判,也就是说欲通过一案的生效判决中的事实,来佐证其他案件中的事实。这个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中有这方面的规定,一审法院巧妙运用证据规则,减少了诉讼成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