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马上注册…
欢迎光临 法治中坚力量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579-87217811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搜索排行
使用帮助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荣誉资质业务范围法律动态律师评案理论研究法律服务法治新闻联系我们
案例分析常规知识法律法规论文赏析范本查看原创手稿律师营地在线咨询查询咨询解答专区
发布咨询指南 回复咨询指南
客服电话:0579-87129679

推荐律师

陈志毅
15158920546/647846
陈斌
15967901805/681805
厉明侠
13819900346/557304
郎成吉
15258980519/554591
李玉洁
15158929220/764845
王超
18266965698/635792

与13岁女友同居涉嫌强奸 律师力辩获检察院支持案件撤销

 

 案件情况:
   “我是在保护她,她在家里怕被打、被关,我们家里人说好过两年就结婚的”会见律师时,年仅16周岁的龙龙(化名)这样说。据了解,家住江西农村的龙龙在浙江打工,并认识了他的未满14周岁的小女友萍萍(化名),二人是老乡又在同一个地方工作,所以关系很好,很快发展成恋人并开始同居。按照双方老家的习惯已经是可以结婚的,双方家长见面后口头约定两年后提亲。2015年正月萍萍被奶奶带回老家,其因为怕被奶奶打,怕被关遂多次逃出来找龙龙。如此反复多次,后来萍萍家属报警,7月30日龙龙被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对此龙龙很是不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永康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陈志毅律师担任龙龙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通过查看讯问笔录,会见当事人,在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后,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在公安局提请检察院逮捕的过程中,律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被检察院采纳,没有批准逮捕,而公安局也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8月12日撤销案件。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是本案嫌疑人是未成年主观恶性不大,且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也有说过两年后结婚,基于被害人的家境问题及其所遭受的家庭不幸,嫌疑人也是出于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其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不予逮捕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72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综合案件情况可不认为是犯罪,最终公安局撤销案件也是依照这条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上一篇:未成年人损害赔偿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09 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103022号 网站管理 网站建设:永康环讯网络公司